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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其它法律责任

2015-05-05 11:3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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