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项目部与施工单位有合同契约关系的单位间协调
机电工程项目部与施工单位有合同契约关系的单位间协调
(一)协调单位
发包单位、业主及其代表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设备供应单位。施工机械出租单位。工程或劳务分承包单位。经委托的检验、检测、试验单位。临时设施场地或建筑物出租单位或个人。其他。
(二)协调要点
1.施工单位与其订有合同契约,如规范合法的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明晰的,所以协调和内容应是在合同契约的框架内。
2.协调行为的发生往往在合同契约细节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如对方履行义务时间拖延、实施权利超限、支付额度不足、支付频次多于合同规定,往来签证确认日期超过时限规定,例外事件的发生及处理超越预期,法律法规(含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后的管理行为纠正等。
3.协调的形式以会议座谈为主,个别交流沟通为辅,但对协调的结论均需做好记录。
4.协调要本着平等协商、相互沟通、求得共识、避免导人诉讼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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