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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借款

2013-08-12 10: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第4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不得预先在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应返还差额并计算利息。建设工程经济第2篇筹资管理中(第142页)的规定: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中有一种是贴现法: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而到期时借款企业则要偿还贷款全部本金的一种计息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可以利用的贷款额只有本金减去利息部分后的差额,因此贷款的实际利率高于名义利率。

  请问老师:以上两种说法是否矛盾?为什么?

  【回答】学员xrb1006@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矛盾。第一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采用从出借的本金中直接扣除利息的方法,是对借款人的一种保护,并规定了相应的违反此规定的罚则;而第二种是说,存在这样一种借款利息的方法,但这种方法是否执行,则与此无关。强调的是存在这样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在某些情况可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某段时期也许是允许的。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Am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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