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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复习知识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2016-03-15 15:1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领取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一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延期、不开工、超限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施工中因故中止,建设单位——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许可证:恢复施工——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1年恢复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开工报告:中止、延期——向批准机关报告。

  不按期开工6个月以上的——重办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具备条件未办证责令改正;即便开工了,也不能责令停工和处以罚款,只能责令办证。

  2、不具备开工条件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但是工是一定要停的)。

  3、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停止施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1%——2%)。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xiaoya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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