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市政工程考点:工程建设重量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家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4、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5、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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