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计量检定和测试活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3.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L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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