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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机电工程考点:竣工结算程序

2015-07-09 15:24  来源:来自网络  字体:  打印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d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d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d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d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如下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d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d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d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办理。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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