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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考点:给付保险金义务

2015-08-19 17:43  来源:来自网络  字体:  打印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一级建造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级建造师模拟题栏目每日奉上经典例题,每天进步一点点,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1)给付期限。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先予赔付。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除外责任。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括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放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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