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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建筑工程档案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2015-10-22 11: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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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规定

  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工程资料分类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5类。

  3.工程资料移交及归档

  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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