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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复习资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4-03-26 14: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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