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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复习资料—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4-03-26 14: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和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4.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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