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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长期债权投资的特点

2014-04-10 17:2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债权投资只能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债权,即定期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一般条件下,债权人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和经营决策。

  (2)债权投资可以转让,但在债权投资的有效期内,除事先约定外,投资方一般不能要求债务单位提前偿还本金。

  (3)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一样存在一定的风险,即能否按期收回本息的风险。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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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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