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其他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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