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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