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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014-04-14 10: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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