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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4-04-14 11:1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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