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者有效的。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
(2)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定或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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