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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行政处罚程序

2014-04-17 10:2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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