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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不可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2014-04-22 16: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不同资质建筑业企业的承揽工程的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此处仅重点介绍施工单位。但《建筑法》的承包单位不局限于施工单位,勘查、设计单位也要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参见12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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