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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014-04-22 17: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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