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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情形

2014-04-22 17:2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还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则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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