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一种合同,是发承包双方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集中体现了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承诺。
实践证明,一份完善的质量保修书,除了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基本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保修金的有关约定(特别是应当明确保修金的具体返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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