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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2014-04-23 11:0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还规定:“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对于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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