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
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是需要我们一点一点去积累的。为此,今天为大家分享二级建造师考试相关合同制度:租赁合同,希望能帮助各位小伙伴2019年二级建造师备考。
★★知识点四: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014试题·单选题】关于租赁合同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是单务合同
B.租赁合同成立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C.出租方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
D.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不转让其所有权。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定期租赁
|
约定租赁期限;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
不定期
租赁 |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没有采取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没有约定租赁期限;(3)定期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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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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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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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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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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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房屋在出卖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注意2】关于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2.此共同居住人不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注意3】关于支付租金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租赁期不满1年,租赁期届满时支付,1年以上的,每届满1年支付。
【2015试题·单选题】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前通知了承租人,此时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是( )。
A.优先购买权
B.留置权
C.抗辩权
D.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例题·单选题】关于租赁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物指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B.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年
C.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可不通知对方
D.租赁期限为5个月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选项A错误,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选项B错误,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选项C错误,当事人可以随对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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