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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2015-02-06 14: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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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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