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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15-02-06 11: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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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无过错。

  随时解除: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足额支付报酬、为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法律——(单位过错)。

  无通知解除:暴力、威胁、强迫劳动、强令危险作业——(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过错)。

  预告解除: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不能胜任)。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符合法定事由、人数、程序

  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占总人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裁员时,有效留下的三种人员: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极度弱势的人。

  (5)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工伤:1-4级为丧失劳动能力,不得终止劳动合同;5-6级为大部分丧失,本人意愿;7-10为部分丧失,期满终止。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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