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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答疑精华:关于要约

2013-08-02 09: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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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我在实际工作常常要和别人订立合同,现在在学这门法规时,了解到要约和承诺的概念。那我想问一下,假如1、对方传真过来的合同已盖章,然后我们收到合同后在合同上增加或修改了一些实质性的内容,然后盖章传真过去,对方未提任何问题,那我们增加或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效?2、对方传真来的合同未盖章,我们也同样做了增加和修改之后传真过去,对方没有提任何问题,也在合同上盖章回传给我们,我们增加或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效?已盖过来的合同是否就是要约,我们修改了实质性的内容是否就属于新要约?

  【回答】学员qianli110804,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老师表明一点就是实际中的和理论中的存在着出入。

  1.对方传真过来的合同已盖章(不知道是不是第一次,老师这里按要约来处理),修改过后,在传过去,属于新要约。若是然后盖章传真过去,应该指出修改过了,对方没有提出问题,增加或修改的内容是有效的。

  2.这种情况当然是有效的。已盖过来的合同就是承诺,我们修改了实质性的内容就是新要约。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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