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知识:特种设备施工的开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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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前,须到监察部门办理报装手续,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否则不得施工。
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企业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安装、改造、维修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注册登记和检验检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当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取缔、没收的处罚。
(2)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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