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局弄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解决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一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4)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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