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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2015-01-22 14: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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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有毒有害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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