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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劳动合同的终止

2015-01-22 14: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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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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