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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与实务知识: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程序

2015-01-09 16: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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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隐患处理

处理方式:停止使用、封存;指定专人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对不安全生产的过程重新组织。对处理结果验证。

2.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事故由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重大事故按事故处理条线向有关部门报告:

(1)发生人身伤亡(重伤以上)的生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报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组织一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迅速对其伤势进行判断,疏散有关人员脱离危险区域;对机械设备、工程结构等无人员伤亡的事故,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制订出抢救方案后再实施。

妥善保留事故现场。

妥善处理好伤亡者的善后工作。

按“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制订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加以实施。事故处理报告书在调查工作结束10 d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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