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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2015-02-09 07: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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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三)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采用招标的方式向投标人购买或出售标的物,投标人编制标书参与竞卖或竞买,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的特殊买卖形式。

  (四)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方式。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易货买卖

  易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以物易物的买卖。一方交付给对方的货物,即是自己取得对方货物支付的特殊对价。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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