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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要点:债权转让

2013-08-08 17: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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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老师你好:

  关于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这里是说可以,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既可以向受让人,也可以向原债权人。如果是这样,那么课文中上两行说,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这不是矛盾了吗。这里的“可以”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回答】学员liukeyang999,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现在甲将债权转让给丙,那么新的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就是丙和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转让前,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的抗辩,在债权转让后,就应该是债务人乙对新债权人丙抗辩。

  这里的“可以”并不是说就可以向原债权来主张抗辩权,这里的可以是也可以主张,也可以不主张。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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