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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2014-04-18 10:5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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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如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岗位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公社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和最低保险金额

  保险期因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保险金额。

  (三)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率及费率

  保险费应当列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以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因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因实行不记名和不记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别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因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方式以外事故后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手上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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