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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2014-06-30 11:5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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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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