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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2014-07-05 10:2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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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组织应急抢救工作;2、妥善保护施工现场。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任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那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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