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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要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5-08-13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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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多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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