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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要点: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5-08-13 13: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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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成本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有关激射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验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工程监理的主要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对反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对建设施工实施监理。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多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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