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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建建筑工程知识:供电企业委托转供电应遵守的规定

2017-02-04 14:2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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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干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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