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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2014-07-01 10:4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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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示:在连带保证中,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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