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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2014-07-01 11: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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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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