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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