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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共同质量责任

2014-07-02 16:0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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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共同质量责任是什么?
  【解答】勘察、设计单位共同质量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币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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