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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2014-07-02 16: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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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敌、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填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烦倒、堆放、处置。

  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渲、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洁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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