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税务登记制度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的内容:
(一)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具有重要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碱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53:51
62:37
46:34
62:53
50:51
59:19
3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