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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附加刑的种类

2014-07-03 10: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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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解答】附加刑的种类:根据《刑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5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时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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