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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014-07-04 11:0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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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哪些?
  【解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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