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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构筑物满水试验的规定

2014-07-11 11: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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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筑物满水试验的规定:

  一、水池满水试验的前提条件

  1.池体结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抗渗强度或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水池外部防腐层施工以及池外回填土施工之前;

  3.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或水泥砂浆保护层喷涂之前;

  4.砖砌水池的内外防水水泥砂浆完成之后;

  二、构筑物满水试验程序

  按下述程序进行:试验准备→水池注水→水池内水位观测→蒸发量测定→有关资料整理

  三、构筑物满水试验要求

  (一)注水

  向池内注水分3次进行,每次注入为设计水深的1/3.注水水位上升速度不超过2m/24h,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24h.每次注水后宜测读24h的水位下降值。

  (二)外观观测

  对大中型水池,可充水至池壁底部的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的抗渗质量,当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充水至第一次充水深度。在充水过程中,对池外观进行检查,渗水量过大时停止充水,进行处理。

  (三)水位观测

  池内水位注水至设计水位24h以后,开始测读水位测针的初读数。测读水位的末读数与初读数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4h。

  (四)蒸发量的测定

  有盖水池的满水试验,对蒸发量可忽略不计。无盖水池的满水试验的蒸发量,可设现场蒸发水箱。

  四、满水试验标准

  水池构筑物满水试验,其允许渗水量按设计水位浸湿的池壁和池底总面积(m2)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m2.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m2.d)。

  五、满水试验标准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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