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和设备出厂质量的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4.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人施工技术文件。
5.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责任编辑:芊墨